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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执行关贸总协定有关海关估价的第7条规定,为海关估价规定了5种方法,依次采用。第一种方法是海关估价必须以实际成交价值为依据, 即外国进口商为购习商品实际支付或能够支付的货物价值加上一定的费用和开支。 如果海关拒绝接受第一种方法,可以采取下列其他方法来确定海关估价:⑴同一商品的交易价值; ⑵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⑶演绎法,即转卖价扣去关税、税收和佣金等费用;⑷估算价值, 即生产成本加上利润和其他费用。该协定还规定海关估价可以用F.O.B价, 也可以用C.I.F价。其他还规定了货物清关速度,货币的可兑换性,起诉权, 法规的出版等等。 从量税 通常按商品的净重计量征税。净重是毛重减去包装后的商品重量。